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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從幾年前台灣興起一陣#MeToo運動,掀起許多舊案,也為許多被欺壓的女性,吐一口怨氣。但在純粹的#MeToo事件之外,時不時也出現許多男性騷擾女性的控訴,其中多半沒有權勢關係或上下關係,很多都關於男女糾紛,幾乎都是「女生覺得不舒服」,所以被運動感召,出來說自己的故事。
在男性仍具有優勢的父權社會,女性勇於出面,講自己被騷擾的狀況,當然值得鼓勵,但因為有一些控訴是完全情感出發,極度個人觀點,控訴的起手式又常是「全天下的男人都這樣」,特別是針對言語如何不當之上,也所以反而挑起自認為無辜的男性的氣憤,加以反擊。
最常見的批評詞,就是「父權紅利」、「(男性)人醜性騷擾」……等回擊話語。正反方有理性持平,也有激進過分的反應,看是有社會共識,卻又沒有。
但有沒有被騷擾,除了不可測的主觀因素,其實與性別無關,而是個人感受問題。
騷擾與否,逐漸變成由「社群」定義
個人感受,或一個人的自由有沒有被侵犯,應該要有比較明確的定義,法律只定義比較嚴重的部分,例如言語與行為上的性騷擾,但其他言行可否被認定為騷擾,加害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置,就只能由社會來規範。
而社會由大眾組成,在當地社會的文化脈絡下,各有定義,不可一概而論。
在台灣,社會既保留「男女授受不親」的儒教思想,又有農業社會與海洋民族的特性,所謂的禮法,看似很儒家,但又很西方,更不受宗教束縛。男女之別,說重很重,說寬鬆也很寬鬆。等於沒有社會共識。